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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招生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创办于1960年,1994年由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划转上海市人民政府管理。作为华东地区唯一的一所对外经济贸易类大学,学校具有从事国际商务高等教育的悠久历史、鲜明特色和传统优势。 1985年,上海对外贸易学院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成为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大学,并于1986年开始招收研究生。现拥有国际贸易学、金融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英语语言文学、国际法学、民商法学、企业管理、马列主义中国化研究8个学术型硕士点和2个专业硕士点(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目前全日制每年招生规模为350人。其中, 国际贸易学为上海市重点学科,外国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金融学、国际法学、企业管理、产业经济学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此外还拥有“上海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国际经济与贸易研究所)。除了招收全日制研究生外,上海对外贸易学院还开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并接受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一、培养目标

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和爱国情怀,有比较扎实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和知识结构,有比较强的外语沟通能力,有经贸、管理、金融、法律和人文等多方面的综合素质,能够运用理论研究实践,解决实际问题的复合型和应用型高级人才。

二、招收类型

硕士研究生招生分全日制学术型和全日制专业学位两种类型。

三、学制及培养方式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学制两年半,全日制专业学位学制为2年。

四、招生计划

2010年我校招收硕士研究生350名,其中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收288名,全日制专业学位62名。按照学校的发展规划,今后研究生的招生规模将逐年扩大,具体招生人数及专业详见当年的招生简章。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按照“分列招生计划、分类报名考试、分别确定录取标准”的原则。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科目见招生专业目录。

五、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并且符合我校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参见附表)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

(6)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7)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5、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6、我校各专业均接受跨专业报考。

7、在校的非应届本科毕业生(即大学本科1—3年级学生)一律不得报考,一经发现即取消考试、录取、入学、注册、就读资格。

六、报考办法、报考时间、考试

有关报考办法、报考时间、考试科目及时间详见当年的招生简章。

七、录取

1、德、智、体全面衡量,按照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择优录取,录取名单经校招生领导小组审议,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审核,国家教育部批准。

2、对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在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3、对在报考和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八、学习期间的学费及待遇

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九、毕业就业

为了满足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社会需求,除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根据委托培养合同由委托单位安排就业以外,其余毕业研究生,包括国家计划内研究生和自筹经费研究生,都由毕业研究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就业。

十、注意事项

1、凡涉及录取和调剂方面的政策以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当年有关文件为准。有关招生信息请随时关注我校研究生部网站http:///www.shift.edu.cn,如有变动,以报名期间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公布的研究生招生简章为准。

2、我校不举办任何考前辅导班,不提供历年试题和备考书籍,请考生按照参考书目自行购买。

3、报考委托培养研究生的考生,复试报到时须提供委托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同意委培的证明。届时无法提供者,将失去委培机会改为非定向或自筹经费研究生。委培单位须考生目前所在单位,应届生不得报考委托培养研究生。